一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
1、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诚实、信用的原则;
2、向消费者倾斜,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;
3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;
4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; 考试大论坛
二、消费者的权利
1、保障安全权:人身安全权及财产安全权。
2、知情权:①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有权询问、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;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。
3、自主选择权: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;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;③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,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;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
4、公平交易权:①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;②有权拒绝经营的强制交易行为。
5、求偿权:其主体包括以下四种: 来源: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
①商品的购买者;②商品的使用者;③服务的接受者;④第三人,
6、结社权
7、获得有关知识权
8、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严尊重权
9、监督批评权
三、经营者的义务
1、履行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
2、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
3、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
4、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
5、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;
6、出具售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;
7、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;
8、履行“三包”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;
9、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和义务;
10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。
四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
(一)民事责任
1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0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本法另有规定外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和其法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承担民事责任:
①商品存在缺陷的;
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;
③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;
④不符合商品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;
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的失效、变质的商品的;
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;
⑦服务的内容和收取的费用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;
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;
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权益的情形。
2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
①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。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:
a.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身体伤害的,应当支付医疗费、治疗期间的护理费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费用。
b.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疾的,除赔偿上述费用外,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、生活补助费、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。
c.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,应当支付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。
d.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,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,应当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损失。
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。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,对经营者在财产损害方面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,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以外,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:
a.修理;b.重作;c.更换;d.退换;e.补足商品数量;f.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;g.赔偿损失。
3、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。
①“三包”的民事责任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5条规定:“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、包换、包退的商品,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或者退货。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不能使用的,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”,“对包修、包退的大件商品,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、更换、退货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。”
②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,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。
③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7条规定:“经
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;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、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。“
④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,消费者要求退货的,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。
4、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。
本法第49条规定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。”
(二)行政责任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0条规定,经营者有下列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之一的,应承担行政责任,受到行政处罚:
(1)生产、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要求的;
(2)在商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;
(3)生产国家明文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、变质的商品的;
(4)伪造商品的产地,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、厂址,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;
(5)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、检疫而未检验、检疫或者伪造检验、检疫结果的;
(6)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;
(7)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换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;
(8)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;
(9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。
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包括责令改正,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。
(三)刑事责任
(1)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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